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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覽新聞

        EXHIBITION NEWS

        企業受疫情限制無法按原計劃組織出國參展 展臺設計公司告訴您該怎么辦!

        時間:2020-03-29 10:39:35 ???? 來源:泰臣 ???? 類別:展會信息

        企業受疫情限制無法按原計劃組織出國參展 展臺設計公司告訴您該怎么辦!

              上海泰臣展臺設計公司給大家分享企業受疫情限制無法按原計劃組織出國參展,展臺設計公司告訴您該怎么辦!圍繞出國展覽組織企業受到限制無法按原計劃組織出國參展,導致服務合同不能執行,損失承擔等相關法律問題應對進行講解。如果有意愿參加這類展會,歡迎大家咨詢上海泰臣展覽公司,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展臺搭建、會展設計等服務。

        近日,“疫情防控下展會企業應對之策”研討會邀請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莊壯律師重點圍繞出國展覽組織企業受到限制無法按原計劃組織出國參展,導致服務合同不能執行,損失承擔等相關法律問題應對進行講解。

         

         

         

        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展位合同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抗辯?

         

        莊壯:國內法下可嘗試以不可抗力為由抗辯,但仍需考察:第一,除疫情外有無其他行政防控措施;第二,疫情及行政措施是否對合同履行構成重大影響。

         

        從涉外合同的履行看,自2009年以來的5次PHEIC事件中,大部分觀點均對單獨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持保留態度,故在境外法域中僅以疫情主張構成不可抗力并免責存在較大難度。

         

        如主辦國本身采取了限制入境、取消航班等政府措施,主張構成不可抗力仍須看合同約定,但相對而言被支持的可能性大于疫情事件。

         

        如展位合同適用英美法,而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不可抗力中不包含“瘟疫”的情形,怎么辦?

         

        莊壯:英美國家法律未規定不可抗力原則,只有在當事人合同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才可借助合同解釋方法來判定某事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如未約定,可嘗試主張適用“合同受阻”(Frustration)法律原則,來判斷疫情或相關政策是否足以抗辯不履行合同,但是由于英美法下遵循嚴格的契約精神且合同受阻的法律效果是直接“殺死合同”,合同受阻需要較強證據支撐,很難成立。

         

        如主辦國并未采取限制入境等措施,且展會企業并未因疫情限制出行,則疫情僅造成合同履行困難而非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將不能以此為由抗辯。

         

        因航班取消、簽證暫停或注銷、禁止入境等措施導致無法出境參展,怎么辦?

         

        莊壯:及時通知各方,并采取必要措施減損;確定合同的適用法律,查找合同條款,是否有不可抗力或類似情形的約定,按照約定積極與相對方協商延期或變更合同;積極收集構成不可抗力的證據,如本次疫情對展會企業所在地區的影響,政府措施的官方文件、行情數據等;明確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做好訴訟或仲裁準備。

         

        主辦方拒絕退還展位費用、現場服務費等,如何追回?

         

        莊壯:首先,疫情或政府措施不構成不支付展位費的直接障礙,因此要求減免難獲支持;國內法背景下,對于已支付的展位費展會企業還可以嘗試以構成情勢變更為由,主張履行合同明顯不同,要求減免追回;對于未支付的部分,則可以考慮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不再繼續履行。

         

        其次,積極查找當地支持政策:如浙江多地市商務局均出臺政策,對于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支付參展費用后不能參加境內外專業展會的,給予全部或部分展位費的補助。

         

        主辦國尚未采取限制入境等措施的展位合同是否必須繼續履行?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莊壯: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認為疫情不能單獨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如主辦國采取了對中國公民入境隔離等措施的,或如展會企業本身被采取了限制措施(如封城或不可替代的核心技術人員被隔離等),可以嘗試以此由主張構成不可抗力。但被認定為構成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較小。

         

        能否解除合同:在構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首先,應看合同有無此時解除的約定;其次,應看適用的法律,一般均應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才能解除(英美法下達到合同受阻)。

         

        因不再參展,展會企業不能履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怎么辦?

         

        莊壯:疫情或限制措施不直接對運輸、倉儲合同產生履行障礙的,則仍須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如適用國內法,展會企業可以嘗試依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及情勢變更原則,爭取共同合理分擔不能履行的損失后果。

         

        原則上合同僅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因此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就應由誰承擔合同責任;但在以組展方名義對外訂立的服務合同中,依據《合同法》第403條之規定,如因參展方原因不再履行合同,組展方作為受托人可以披露參展方。

         

        應及時通知對方相關事宜,避免因遲延通知導致對方喪失再次締結其他合同的機會;積極協商解決不能履行的后果分擔。

         

        如約定境外仲裁機構爭議解決條款,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或國內仲裁/訴訟時效即將屆期,但被限制出行的,怎么辦?

         

        莊壯:首先,及時發函主張權利,避免超出時效;其次,查找對應法院/仲裁機構是否有網上立案服務,可通過網上立案;最后,委托非疫情地區的代理人代為申請或起訴。

         

        如不能申請撤銷/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可據此規定,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

         

        對于新簽展覽合同有什么提示?

         

        莊壯:首先,注意評估疫情的影響,并做出合理約定,特別是準確衡量合同的履行期限。

         

        其次,簽訂合同時,注意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其中應包含疫情在內等重大突發事件,或至少列明不可抗力的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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